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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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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5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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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谎报警情,法规不会轻饶你
违法行为人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
  ■本报记者  姚永军

  通讯员 苏   敏

  本报讯  近日,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长湖派出所经过调查,将一名酒后屡屡拨打报警电话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人抓获,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6月23日23时许,长湖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分局指令:该所辖区内一男子拨打北京市110称其在衡阳,要去重庆市平安镇杀人。经查,该男子名叫黄某伦,住在某小区。值班民警立即出警赶到某小区,找到黄某伦,并将其依法口头传唤至派出所。

  经询问,黄某伦于2017年12月16日称有小孩中毒,长湖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为谎报警情。此后,黄某伦数十次酒后拨打110谎报警情,甚至拨打北京市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报警电话谎报警情,造成长湖派出所民警数十次无效出警,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警方提醒:谎报警情是一种严重浪费公共资源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链接

  骚扰报警、报假警要被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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