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1日,为期3个月的湘江禁渔期正式解禁。需要提醒的是,禁渔期解禁后也不能随便 “捕”。市渔政站提示,禁渔期结束后,也要遵守相关规定,严禁使用“电、毒、炸”以及用“绝户网”“迷魂阵”、地笼等捕鱼方式捕捞。
昨日,有市民向本报新闻热线8611110反映,当日凌晨5时56分左右,东洲岛西部有一艘渔船用网孔只有筷子大小的渔网捕鱼,使得一些小鱼也在劫难逃,被“大小通吃”,这一幕让人感觉既残忍又为湘江生态系统担心。随后,记者来到东洲岛,通过向该岛管理部门核实,近日确有不少渔民在岛周边用细网捕鱼,有的甚至还使用了禁用渔具地笼等。
“市民提供的照片很有价值,执法人员将根据照片上的线索进行相关执法行动。”市渔政站相关负责人表示,禁渔期结束后,有捕捞许可证的渔民可驾驶船只进行捕捞作业,市民可以到江边钓鱼,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家能随便“捕”。在捕捞过程中,市民要主动遵守相关规定,严禁使用“电、毒、炸”以及用“绝户网”“迷魂阵”、地笼等方式捕捞。另外,如果捕捞到国家保护动物如中华鲟、鹰嘴龟、娃娃鱼等,要注意及时放生。市民如果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可及时向当地渔政部门举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作业的渔船,执法人员将予以严厉处罚。
“春禁一碗籽,秋收一担鱼。”今年湘江干流衡阳段禁渔期为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期三个月,目的是在鱼类繁殖的季节,保护湘江干流渔业资源及其鱼类繁衍等生存环境。今年,我市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登报、发放资料、悬挂横幅等多种方式向市民宣传禁渔知识,并组织渔民开展禁渔护渔行动,严查违法行为,取得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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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