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面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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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1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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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随意放生亮“红牌”
  张忠德

  近日,有网帖称,数名男子在长春市当地水产市场购买大量鱼、小龙虾和大闸蟹,于长春西湖及同心湖违规放生。无独有偶,同样在几天前,黑龙江籍男子在景洪市澜沧江边及该市山上放生共计40公斤幼蛇。

  一直以来,不少地方存在放生动物祈福积德的传统,其中一些人认为,放生鱼类最有福报。或许,从其放生行为的主观意愿看是善意的。但实际上,如此做法违背了鱼类生物特征与生态学食物链的规律,这样的“善意”就有可能变成“恶行”。

  首先,你放他捕,你放的越多捕钓的人越多,放生行为发展成“放—捕—食—放”这样的恶性循环。甚至在捕钓、运输、买卖、放生一系列过程中,造成大量水生动物因缺氧、受伤而死亡,岂不是“放生变成了杀生”。

  其次,一次性在有限水域的环境中放生或将人工养殖鱼类放生到天然水域,鱼类因生长环境不适应,从而无法获得足够的生存空间与食物,便会逃离或引起大量死亡。此外,随意放生外来物种,可能会捕食本地物种,危害生态系统,甚至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这些都与“善意”背道而驰。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换言之,既然随意放生行为涉嫌违法,各地就应严格执法,强化防控监测,向盲目放生亮红牌。为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当地渔业资源,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公共区域河流放生相关规定,必要情况下可对部分江河段实施永久性禁止外来鱼种随意放生。同时,发挥河长、湖长作用,调动公众参与,对盲目放生行为予以严厉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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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随意放生亮“红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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