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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诞生”事件持续引发各界广泛质疑,国家各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均表示:坚决反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法律界分析称:基因编辑婴儿的出生或将带来法律尴尬~~~
“基因编辑婴儿诞生”事件持续引发各界广泛质疑,国家各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均表示:坚决反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法律界分析称:基因编辑婴儿的出生或将带来法律尴尬~~~
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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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诞生”事件持续引发各界广泛质疑,国家各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均表示:坚决反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法律界分析称:基因编辑婴儿的出生或将带来法律尴尬
多部门表态:明令禁止基因编辑婴儿
  “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出生”的消息曝出后,国家各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纷纷发声表态。27日,科技部、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中国科学院等多部门对此进行回应:明令禁止、坚决反对。 

  多部门表态

  坚决反对基因编辑婴儿

  将依法进行处理

  科学技术部副部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徐南平27日在北京表示,获悉“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后,科技部高度关注,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在进一步核实后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给社会一个交代。徐南平指出,科技部与原卫生部在2003年颁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明确规定“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

  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27日发表声明称,坚决反对有违科学精神和伦理道德的所谓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是中国科协所属的22个生命科学领域全国学会的联合组织。声明称,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实属违反伦理道德和有关规定,已严重扰乱科研秩序,对中国生命科学领域国际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27日在中国科学院学部官方网站发布声明,其中提到,“我们高度关注此事,坚决反对任何个人、任何单位在理论不确定、技术不完善、风险不可控、伦理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开展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我们愿意积极配合国家及有关部门和地区开展联合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呼吁相关调查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结果。”

  媒体披露

  贺建奎曾撰文称

  “基因编辑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公开资料显示,贺建奎于2006年获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近代物理学学士学位,2010年获得美国莱斯大学生物物理学博士学位,其间师从迈克尔·蒂姆教授,2011-2012年于美国斯坦福大学就读博士后,从事基因测序研究。

  2012年,学成归国的贺建奎入选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孔雀计划”,28岁就成为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并开设了自己的实验室。

  天眼查资料显示,贺建奎在回国后除了专注于基因技术研究,还在多家公司持股或担任法人。他在2012年创办深圳市瀚海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仍担任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同时担任深圳因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对于贺建奎宣布的基因修改婴儿试验,媒体注意到,去年2月贺建奎还曾在科学网博客上发布《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安全性尚待解决》的文章。文中称:不论是从科学还是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考虑,没有解决这些重要的安全问题之前,任何执行生殖细胞系编辑或制造基因编辑的人类行为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但是,根据时间倒推,就在他发表这篇文章一年后,此次基因编辑婴儿的人体胚胎,已经被植入到人类母体中。

  此外,11月25日,美联社的一篇有关贺建奎此次试验的报道中,也有这样的描述:一位美国的科学家说,他参与了中国的这项工作,这种基因编辑在美国是被禁止的,因为DNA的改变会传递给后代,有可能危害其他基因。

  说   法

  目前并无成熟方法

  准确“编辑”人类基因

  广州医科大学神经科学研究所所长、神经致病基因与离子通道病重点实验室主任廖卫平长期从事基因致病性研究,他告诉记者,人类基因组是二倍体(含两个染色体组的生物个体),每个基因组都有两个拷贝,一个来源于父亲,一个来源于母亲,“如果有遗传病的话,选择一个正常的拷贝就可以,这是生物正常繁衍的基本保证,目前通过胚胎植入前诊断和选择等技术就能做到,已经很成熟,无需用到基因编辑。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基因编辑技术在预防下一代遗传病方面是没有用的”。

  从基因编辑技术本身而言,廖卫平表示,这种技术也是不可能达到完美的。“人类基因组有数十亿个碱基,要精准定位某一个而万无一失,不发生误差,很难。”廖卫平表示,并没有“好基因”和“坏基因”的概念,所谓的“致病基因”应该是基因发生异常而致病。“从这一点来说,这位研究者(贺建奎)犯了原则性错误。他敲除了基因部分碱基,把基因功能封闭掉,其实也不能完全防止艾滋病病毒的入侵,还很可能会有其他副作用”。

  至于此事件对伦理的挑战,也是廖卫平无法接受的。“基因编辑技术用于正常人体,目前是禁止的,如果基因编辑发生错误,孩子出生以后怎么办?”对于两个孩子的命运,廖卫平也表示担忧,“被基因编辑以后,会不会对他们的其他基因造成影响?人类那么多基因,即使随访18年,谁也不能保证不出问题。”

  分析

  基因编辑婴儿

  可能带来法律尴尬

  基因编辑婴儿的出生未来或将带来一系列尴尬的法律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部主管刘立杰指出,无论今后被编辑基因的孩子身体健康出现任何相关的问题,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他或她都不是适格的民事起诉主体,只能由其父母基于当时的医疗合同或者医疗损害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起诉医疗机构,可获得赔偿的范围也将十分有限——因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外,自然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也就是说:“在接受基因编辑以及形成胚胎的过程中,即便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对‘尚未形成胎儿’的基因进行了编辑,造成了他/她出生后的损害,最终也会因为侵害行为(基因编辑)发生时他/她还未出生(不是民法中的权利主体)而自始不构成对他/她权利的侵犯。”

  另外,刘立杰指出,基于上述所提自然人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原则,执行基因编辑操作的个人不会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犯罪——因为他们面对的是人的“基因片段”,而不是基因所组成的“人”。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张力表示,本次基因编辑事件除了涉及伦理审查程序上的问题外,对基因编辑婴儿本身来说,基于其生命本身的伦理争议,其人格尊严将受到损害,违反宪法、民法中关于人格尊严保护、胎儿利益保护的相关实体规定。

  “很显然,基因编辑技术对于法律伦理的冲击远比冷冻胚胎、代孕等更为强烈。”张力说,如果说冷冻胚胎、代孕等涉及的更多的是个体尊严、命运的问题,那么基因编辑技术涉及的就不限于个体了,其更多的是涉及人类的尊严、命运问题,因为经由基因编辑技术改造的基因,不但可能导致从该改变的基因所属的受精卵出生的人本身的潜在疾病等风险,还可能通过遗传将那些未知的、不可控的疾病风险,成几何倍地留给未来的人类。“即使基因编辑技术非常成熟,也还存在着将人物化从而威胁人之尊严本身的嫌疑,并且这种违反自然选择过程的技术可能导致全新的、更为深刻持久的不平等问题”。

  综合新华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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