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剁手”的你疯狂之后有没有遇到麻烦,比如若商家标注的促销价是虚假价格,你觉得买亏了怎么办?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三倍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记者采访了法官,他们根据审判的案例,帮您支招,如何合法获得三倍赔偿。
案例一 虚构功效宣传 坑人卖掉治疗仪
李某从某网店买了腰椎治疗仪一台,并支付货款1094元。涉案商品的网页详情上宣传该产品是“中国颈腰椎治疗唯一指定产品”、“康复案例——100万老腰椎康复真实记录,陈女士:腰部疼痛也消失了”等。涉案商品拥有注册证为粤食药监械(准)字的医疗器械编号。
李某认为网店的宣传构成欺诈,起诉至法院要求网店三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佳等用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也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安全”“无毒副作”“无效退”等承诺性用语,或者含有“唯一”“精确”“国家级产品”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上述腰椎治疗仪案件中,该网店在涉案商品广告中宣称“中国颈腰椎治疗唯一指定产品”“所有腰椎问题通通可以解决”等法律法规禁用的表述;且宣称能解决所有腰椎问题,明显超出了涉案商品经批准的适用范围。
法官表示,该网店夸大宣传,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行为构成欺诈,判处该网店三倍赔偿李某。
案例二 高档表原价虚标 促销价有猫腻
王某在某网络旗舰店花费36000元购买了奢侈品牌手表1块,购买时页面显示信息为“双11特惠36000元,专柜价72000元”。实际上,该手表后台销售显示,双11促销前最低交易价格为57600元,而非页面显示的原价72000元。
王某遂以该店价格欺诈为由起诉至二中院,要求该旗舰店进行三倍赔偿。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等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述网络旗舰店奢侈品牌手表的销售记录,在其11月11日促销前,同款手表前7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为57600元,因此商品标注的原价应该是57600元,而非虚高的72000元,旗舰店在网站首页标示原价72000元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该旗舰店付给王某三倍赔偿。
案例三 自营变成“第三方” 平台责任推不掉
陈某在某购物网站上购买了20罐婴儿奶粉,网站商品详情页面显示,该奶粉具有“提高免疫力,预防感染性疾病”等内容,且商品“由平台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涉案奶粉的确由该购物平台发货,并开了发票。
随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该购物网站宣传违法,并对该网站罚款5000元。得知消息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并要求三倍赔偿。
而该购物网站认为,涉案婴儿奶粉由第三方经营;店内商品由第三方销售及提供售后服务;涉案产品也是第三方发货,该购物网站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据此,拒绝赔偿。
对此,法官表示,陈某从购物网站购买了涉案奶粉,且由购物网站发货并开了发票,可以认定陈某与购物网站构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涉案奶粉在宣传网页上写着具有“提高免疫力,预防感染性疾病”等作用,属于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该网购网站退货退款,并支付陈某三倍赔偿。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