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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1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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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上班第一天 盗窃老板两万元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岳志勇

  本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宾某到衡东县新塘镇某土菜馆应聘服务员。第二天上午,宾某在工作时看到被害人土菜馆老板王某将30000元现金放在收银台下的提包内,心生盗窃的念头。当日下午1时许,宾某假装打扫卫生,靠近收银台,窃走王某20000元现金,后借故携带赃款,驾驶摩托车离开。仅仅过了4个小时,民警便将宾某抓获,当场查获赃款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宾某有如实供述其罪行和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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