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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6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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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后 高速费纸质发票不能再用于抵税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昨日在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2018年6月30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用于抵扣,用户如需抵扣税款,需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为最大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获取发票和实现税款抵扣,有效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真正实现 “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18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半年多来,系统运行良好,运营服务也在不断提升。截至到6月24日24时,发票服务平台累计注册用户达到了167万、绑卡350万张,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约5839万张,其中征税发票5097万张,可抵扣税额达到3亿元。

  在不断完善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服务的同时,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既定工作计划,稳步推进经营性一、二级收费公路车道系统改造,实现非现金支付卡及用户卡刷卡功能。目前,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开展联调联试,7月1日后,刷卡通行经营性一、二级收费公路的车辆,可在发票服务平台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并按照财税政策有关规定实现税款抵扣。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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