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2016年进入某公司,因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的不能使用私人手机以及不能穿短裤上班,最终被公司开除。金先生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25000余元。
金先生认为,工作期间穿短裤不足以认定为《劳动法》中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和他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方则认为入职前已告知金先生相关规定,他也在文件上签了字,“原告工作期间身穿短裤次数达到三次,符合公司劳动纪律与解除合同的条件”。
仅仅因为员工穿短裤上班就要开除?有人认为,这样的公司未免太小家子气。但也有人认为,既然公司有明文规定,你也不是第一次穿短裤上班就被开除,明显在和公司故意对着干。人家再不开除你,公司规章岂不成了废纸一张?
笔者看来,年轻人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是很好的,面对更为强势的用人单位,员工可以依靠的,的确是国家的劳动法规。问题是,毕竟是公司给你发工资,公司的规定只要不违法,员工是必须遵守的,否则公司何以实现有效的管理?
禁止男性员工穿短裤上班,既与尊严无涉,也与自由无关。因为在任何企业,员工的自由都是相对而言的。穿短裤上班被开除事件,虽然博眼球的是穿短裤上班,背后的实质却是企业的管理权问题。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效率来自高效的管理。禁止男性员工穿短裤上班是否合理,不同的人肯定有不同的看法。但好在这是一种自由选择。员工如果对此不满,完全可以选择离开。反过来,既然选择留下,那就只能遵守。这本身就是契约的一部分,不存在谁欺负谁的问题。
经营企业并不容易,需要面对的很多问题,普通员工可能无法想象。只要不违法,法律之手因此不宜伸得太长。如果直接深入企业内部,限制其用人管人的权力,长远看,对经济发展肯定不利,会加大企业经营的成本和风险,最终受损的将是地方营商环境和经济发展活力。
维护契约就是维护秩序。员工正当权利当然需要保障,只不过,员工合理义务也该履行,一码归一码。金先生因为此事将前雇主告上法庭,虽然可能博得舆论同情,但也收获了很多“活该”评价。有点替他担心,以后哪个企业还敢雇佣他呢?或许,金先生更该反思一下,自己对于员工权利的理解,是否存在某些极端化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