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公司生产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图纸与另一公司的技术图纸相同率达90%以上,难道是“异曲同工”?近日,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等人于2014年11月成立某某公司,为获得某科技公司专利产品的技术图纸等商业秘密资料,罗某某通过邀请上述公司在职人员即被告人刘某某全家外出旅游、微信转账、给付现金、赠与加油卡等方式将被告人刘某某收买。
2015年1月,被告人涂某某、李某某从某科技公司离职且在保密协议约定期限内,转投到某某公司并任技术人员。
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罗某某和邓某某利用与某科技公司相同的专利产品技术图纸,组织涂某某、李某某等人,生产与某科技公司相关产品实质相同的产品,销售给各地的钢铁及铝业公司为其牟利,给某科技公司造成损失9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涂某某、李某某非法使用其掌握或获取的商业秘密,或利诱或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设立公司,利诱、招募他人为其提供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其公司牟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涂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听从他人安排,为其提供、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涂某某、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赔被害单位损失3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五被告人七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犯罪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