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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衡阳市第二中学
衡阳市石鼓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张家立、张朝维、王春成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石鼓区商业新村32号
石鼓区望城路南侧
蒸湘区呆鹰岭镇新阳村排子塘组
珠晖区衡州街道王江村、茅坪村
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与胜利村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19日擅自动工建设学生公厕,违法建设面积约1112.32㎡。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28日擅自动工兴建桔子山综合安置小区项目。共建成13栋,每栋8F。违法建筑面积:61328㎡。
当事人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情况下,于2017年10月份擅自将原二层住宅楼拆除后进行翻建,现基础占地面积312㎡,并且全部压占在城市道路控规线上。
当事人于2014年8月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耒水东岸地下停车库,总建筑面积为52404.67㎡。
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6月动工续建“珠安家园”保障性住房项目(B1、B4、B5、B8-B10、B14、B15、B17-B20、教学楼),现该项目75栋已竣工(一期40栋:A1-A37、幼儿园、菜市场、商业配套用房2栋、二期35栋:B1-B20、教学楼、1#-9#、12#-14#、学生宿舍楼),总建设面积为203417.1㎡。
处罚情况
责令衡阳市第二中学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捌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858592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贰万壹仟肆佰零壹元整。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零玖万叁仟贰佰柒拾壹元整。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