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查的目的: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源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与时间安排: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衡阳市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入河(江、湖)市政排污口。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决定污染源普查重大事项。市环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科室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配合普查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明确或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相关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技术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单位或政府部门政绩考核的依据,不与其总量减排计划挂钩,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各级政府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规处理;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