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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3日 星期六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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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环境保护税明年1月1日开征
  我省环境保护税将从明年1月1日开征,除今年4季度排污费征期在明年1季度的外,不再征收排污费。省地税局提醒: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噪声的经营主体应按期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地方税务机关和环保主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莫曲波介绍,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征税对象为产生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经营主体。

  据了解,今年省地税局与省环保厅已完成了初步的排污费征收基本信息的移交工作,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地税机关下属各办税大厅将接受纳税人税款的申报和缴纳。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一定要按期如实申报。”莫曲波提醒,在具体征税过程中,一旦发现纳税人瞒报、虚报或不报,将按《环境保护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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