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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修订《衡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从十月二十八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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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6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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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管理有了“新办法”
三部门联合修订《衡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从十月二十八日起实施
  ■本报记者  谢小青 

  通讯员  汤   勇 

  李小强

  段丽娜 

  

  本报讯   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修订的《衡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将于10月28日实施,在培训计划管理、培训组织管理、综合定额标准和讲课费计算等方面对原《办法》加以修改,以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

  培训计划管理方面,新《办法》要求,各单位培训时间在7天以上或者在衡阳市以外地方举办的培训计划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并在报销时提供相关审批材料。在监督检查环节,增加了“调整培训计划是否按程序审批”的内容。

  培训组织管理方面,新《办法》明确严禁借培训名义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培训费实行“谁举办,谁承担费用”原则,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与此同时,新《办法》明确指出,除师资费外,培训费按照培训地点不同实行综合定额标准。考虑到原实行的市外180元,市内100元的住宿费标准难以保证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适当调整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具体而言,分为市内、市外省内、省外三种情况,市内培训住宿费调整为20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40元/人天,其他费用30元/人天,合计400元/人天;市外省内培训对应标准分别为240元、130元、40元、30元,合计440元/人天;省外培训对应标准分别为330元、150元、40元、30元,合计550元/人天。

  另外,原《办法》按半天计算讲课费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两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同时规定,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新《办法》的行为,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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