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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8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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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行道停车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维护城区人行道上静态车辆停放秩序,改善市民出行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现就规范人行道车辆停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车辆”是指在我市城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下同)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人行道”指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至道路路沿石主要供行人通行的通道。车辆在本市城区停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为满足我市机动车不断增长带来的停车需求,我市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城区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机动车应当在指定或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道上施划的或指定的停车泊位停放。

  三、沿街店主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主动劝导车辆所有人按规定停车。城区道路两侧沿街单位、商户车辆,一律进入自有院落、停车泊位或停车场停放。

  四、凡在人行道上停车泊位以外的路段停放的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予以处罚。

  五、对人行道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由市公安局综合执法警察支队依法摄像取证,贴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行为处理通知单,并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未经批准占用城市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清除。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衡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警察支队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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