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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6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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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警示

  不甘终止婚外情

  跨省伤人被判刑

  ■通讯员  傅莉丹

  

  本报讯   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崔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依法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害人肖某某与申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申某某发生婚外情,两人在深圳非法同居。肖某某得知后,劝告申某某回家,并同意不再追究。申某某回心转意,并回到家中。崔某某心有不甘,多次打电话骚扰申某某。

  2015年8月11日晚9时许,崔某某持菜刀找到位于衡南县泉溪镇的肖某某家,将正在家里看电视的肖某某和申某某砍伤,所幸被及时赶到的邻居阻拦,最终造成肖某某左侧颈部、左侧喉、左侧腕关节、左侧拇指、左侧前胸部被砍伤,申某某颈部、头部、右手中指被砍伤。经法医鉴定,肖某某、申某某两人伤势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崔某某畏罪潜逃,后经家人劝说自主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申某某发生婚外情,在被害人申某某不愿再与其继续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便十分恼怒。经过事先准备,被告人崔某某持刀到被害人家中砍杀二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二被害人奋力反抗和邻居及时赶到现场,被告人崔某某未能杀死二被害人,系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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