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范 军 刘翼飞
本报讯 2017年3月21日,犯罪嫌疑人贺某国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1993年12月22日,贺某国因交通事故分别致受害人李某某死亡、受害人张某受伤并致七级伤残。1996年3月25日,原告张某等四人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由被告贺某国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51997.15元并承担诉讼费3120元。
该案审结后,张某于1996年7月1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要求被执行人贺某国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多次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贺某国一直拒不履行。
2001年3月8日,经查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法院扣押了贺某国摩托车1辆和手机1台,后经双方议价2900元抵偿给张某。
2003年5月28日,因被执行人贺某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中止执行。
时隔14年后,2017年2月24日,申请人张某要求恢复执行。常宁法院依法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查实被执行人贺某国在近几年完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当日,该院依法决定对贺某国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贺某国家人代交执行款6300元,可对未执行部分只愿赔偿2万元并要求结案。
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近几年来,贺某国在外打工有工资收入,并于2015年在原自建房屋上加建二、三层,其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但其仍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3月7日,常宁法院决定将本案执行卷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常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常宁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8日以被执行人贺某国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