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休闲农业发展的意见(三)
四、落实发展休闲农业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市区在认真抓好现有扶持政策落实的同时,要将中央有关乡村建设资金适当向休闲农业集聚区倾斜。市财政从2016年起,在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300万元用于扶持休闲农业发展,并逐年增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安排相应的休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休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星级以上休闲农业企业的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建设,国家和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以及星级休闲农庄创建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大发展休闲农业的资金整合力度,综合运用新农村建设、国土整治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设施建设、交通道路建设、农业产业化贴息、乡村旅游、农村环境治理、“三边”造林、造林补贴、“林下经济”建设、秀美村庄建设、农产品加工及物流业建设等项目资金,加大对休闲农业创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带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休闲农业做大做强。
(二)保障合理用地。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要将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对休闲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对休闲农业项目临时性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但项目退出时,项目业主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对已建设地块进行土地复垦。休闲农业项目确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可利用项目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控制在项目总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可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休闲农业项目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项目营业并获评星级休闲农庄后,按该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用于支持该项目所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或生态环境建设。
(三)拓宽融资渠道。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应于休闲农业发展的配套信贷产品,对经营特色明显、带动能力强、运行规范的休闲农业企业列入信贷扶持范围和相应的贷款计划,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依法拓展贷款抵押物范围和质押担保方式,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抵押贷款。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休闲农业的服务力度,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帮助经营主体解决融资难题。探索新型融资模式,鼓励利用PPP、众筹、“互联网+”等模式,加大对休闲农业的金融支持。探索休闲农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培育符合条件的休闲农业企业上市。同时,休闲农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贷款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