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红包了,收红包的小伙伴们请帮我转发一下信息吧。”在微信群里收到这样的消息,很多人会毫不犹豫抢红包然后转发。收红包手要快,帮忙转发广告却要“三思”。近日,司法部中国法制宣传司发出提醒,9月1日起实施的新 《广告法》中明确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没收费用转发朋友圈广告是否要担责
记者调查发现,许多市民也有这类烦恼。“现在朋友圈基本都被广告攻占了,经常遇到一些微信朋友绕着弯让帮忙转发广告,想拒绝或者屏蔽,又不好意思,很无奈。”王女士说,碍于情面,有时候她也会转发一些好朋友卖产品的广告,但也给自己惹上了不少麻烦。王女士告诉记者,前几天她帮朋友在朋友圈转发了一条面膜广告,谁知道另一位好友看到后,觉得不错,就买回来使用。但是这个面膜却让朋友脸部过敏了,碍于情面,又不好找王女士退货或者赔偿,但两人的关系明显受到了影响,这让王女士觉得十分难受。
近几年,随着微博、微信使用的人越来越多,微信朋友圈、微博的广告也越来越普遍。有的市民甚至在微信群中发红包,并要求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忙在朋友圈发布广告,这种随手转发的广告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在这些矛盾纠纷中,市民产生了不少疑惑:收了“小红包”帮忙转发朋友圈广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帮忙推销产品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媒体转发虚假广告最高罚100万元
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在新《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广告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已经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按照新旧《广告法》中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前提,因此,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
如果市民主体身份属于广告发布者,也的确发布了广告,其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按照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具体到转发广告的人来说,如果转发的广告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转发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