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面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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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15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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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公告

  原告汪柏霖与被告肖科丰名誉权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8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是法定性和社会性的公民民事权利,不容他人侵犯。本案中,被告肖科丰通过微信群、张贴大字报的形式散布失实的《我们反对汪柏霖为候选人》文章。被告肖科丰如果认为原告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应当是向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反映,而不是以小区张贴大字报和微信群里发布相关信息。同时原告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其他任何公民不得认定其存在犯罪,而被告发布的文字中包含与事实不符且带有侮辱性的字眼,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生活上的困扰,对原告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均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肖科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沐林美郡”小区或该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向原告汪柏霖赔礼道歉的内容(致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如果被告肖科丰不按上述履行,法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相应费用由被告肖科丰负担。

  二、被告肖科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柏霖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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