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魏臻臻)12月8日,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全市将继续开展第十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2年12月31日之前为互助金统一收缴期。
在互助活动责任期内,职工住院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后,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五万元、不足十万元(含五万元)的,按照6000元的标准给予第二次补助;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按照10000元的标准给予第二次补助。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补助金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责任期内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据悉,第十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对象为我市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加入工会组织的在职职工(含加入工会组织的合同工、劳务派遣及其他用工形式);与参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
另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依托其现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参加,如在工作或居住地的乡镇 (街道)、开发区 (工业园区)、村 (社区)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等加入工会组织的,也可依托乡镇 (街道)、开发区 (工业园区)、村 (社区)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等参加,会员须具备事实劳动关系。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遵循“大数”原则,采取团体会员制,由参加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第十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费,包含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和特殊疾病保障项目。2022年12月31日之前为互助金统一收缴期,互助费缴款最终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