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面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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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盛小玲同志聘用合同关系的公告

  盛小玲,男,身份证号码:430421197809198759,系衡阳县残疾人联合会在编工作人员。盛小玲同志在编不在岗,长期失联,衡阳县残疾人联合会于2022年9月30日在《衡阳日报》第七版发布公告,请其务必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与所在单位联系报到上岗。但从公告发布日至今,盛小玲既未与单位联系,也未到单位报到上岗,视为旷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2022年10月17日经衡阳县残疾人联合会党组研究,决定解除盛小玲同志的聘用合同关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盛小玲同志与衡阳县残疾人联合会不再存在任何人事关系。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县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衡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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