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限你(单位)于2022年4月18日前到我局缴纳以前年度欠缴的营业税税款壹佰捌拾柒万玖仟捌佰柒拾元伍角柒分(¥1879870.57元),土地增值税税款肆佰肆拾肆万捌仟叁佰肆拾元柒角(¥4448340.70元),印花税税款伍万捌仟贰佰玖拾伍元伍角陆分(¥58295.5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贰拾叁万捌仟贰佰贰拾捌元零角贰分(¥238228.02元),合计税款陆佰陆拾贰万肆仟柒佰叁拾肆元捌角伍分(¥6624734.85元)。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雁峰区税务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