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以下简称“三法”),维护国旗、国歌、国徽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三法”有关规定并结合衡阳市实施“三法”的实际情况,特作决议如下:
一、切实履行好“三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歌、国徽管理有关工作,指定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三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查辖区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依法处理违法违规制作和销售国旗国徽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严格监管,依法打击涉及“三法”的违法犯罪活动。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小学等应当确定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负责“三法”宣传教育和国旗、国徽的管理使用。
二、切实强化国旗、国歌、国徽的规范化使用
4.依法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单位,国旗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位置,国徽必须悬挂在各单位的正门上方正中间,且不能有任何遮挡物或宣传标语等,确保国旗国徽的庄严。
5.各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选用适当尺寸的国旗国徽,以免国旗国徽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不适应,影响国旗国徽的庄严。各单位应当保证国旗、国徽清洁干净,不得有任何污损,一旦污损,必须及时更换。
6.依法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应当做到早升晚降,学校除寒、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周举行升旗仪式。
三、切实加强“三法”的宣传教育
7.中小学校应将“三法”作为教学内容,合理安排课时,组织教学,做到每个学生都能熟练演唱国歌,每个学生都懂得“三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国旗、国歌、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8.各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村组,各居委会、社区应经常开展“三法”宣传教育,并在国家重大节日、纪念日,重大庆祝、纪念活动中组织群众使用国旗,演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9.各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加强“三法”宣传,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对集中的宣传报道。
四、切实推进问题的整改落实
10.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自己管理职责范围内定期不定期开展摸底,对本辖区内应当升挂国旗、悬挂国徽而未依法升挂、悬挂的单位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11.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监管好本辖区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国旗使用和处置情况,依法督促活动举办方收回和妥善处理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12.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国旗、国歌、国徽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并通过现场整改、限期整改等方式,促进国旗、国歌、国徽的规范化使用和“三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三法”实施,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三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本决议有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