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屋买卖双方的权益,我中心决定自2021年5月10日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我中心统一印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交房条件时,向房屋所在地住保中心服务所申领发放给购房人。
特此公告。
衡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