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面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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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3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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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第一版)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明确提出了“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号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头盔”“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等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等八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据介绍,此次《办法》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意味着湖南已从立法上确立了此项制度。3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乘坐人员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办法》规定,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在长沙街头,一些共享电单车企业已为旗下部分上路运营的共享电单车配备了头盔。这些新配备的头盔由一根塑料绳拴在车把上,放置在车筐内。哈啰出行工作人员则表示,市民在路面上能骑到的车辆均配备了4G智能头盔,用户骑车、还车均需要取、还头盔才能完成。

  住宅楼楼道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

  在规范停放、充电方面,《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以及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违反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办法》还规定,只有符合新国标、且获得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才能办理注册登记;对于《办法》实施前群众已经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登记,上临时号牌的政策。《办法》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过渡期为3年。也就是说,从2024年3月1日起,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取得的临时号牌全部统一失效,所有超标车辆不得再上道路行驶。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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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日报版面七A07 2021-03-03 2 2021年03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