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不动产权利已被司法处置转移,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7执恢4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7执恢4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