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蒋秋田 林莺)近日,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三角塘镇某村组违法建设宅基地案件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诉后,在征求镇党委意见时,党委书记对检察机关的处理表示赞同,并请求对本案的被告人从轻处理。
2016年1月,三角塘镇某村组为解决本组村民建房问题,组长小秋(化名)组织本组村民召开会议,经村民商议后一致同意将本组的历子形山统一规划整地,再按一户一个宅基地统一进行分配,并将挖屋地基的土方工程承包给小文(化名)。同年6月,在未办理相关用地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小秋再次组织村民召开会议要求小文动工将历子形山整平,破坏了当地公益林地,毁坏面积20.6亩,导致水土流失。
2019年12月案发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小文上缴违法所得1万元。该案移送到常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刑事检察办案组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有毁坏公益林地情况,迅速联合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前往现场调查。
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在了解损坏林地情况后,于今年6月向林业部门和水利部门各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分别为监督林业部门责令三角塘镇涉案村组补种树木、恢复原状、修复受损生态和监督水利部门向违法行为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检察机关还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说理释法,经过检察官的说理释法,两名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职。
近日,经刑事检察办案组的审查和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现场复查复绿情况,本案中被破坏的公益林现已全部复绿,两名犯罪嫌疑人已向水利部门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1.3万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由于本案系村组集体将历子形山整平建房行为,具有一定公益性,并非犯罪嫌疑人小秋、小文为一己之私为之,也非其二人能决定,但在未办理相关用地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将该山整平,其行为已触刑律。考虑两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常宁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小秋、小文作相对不诉。
检察官提醒,村民解决住房问题本身合情合理,但部分村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抱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观点,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破坏农用地,触犯法律。所以,住房建设要依法依规,按规定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方可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