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从2020年2月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为保障职工缴费的连续性,缓缴期间仍需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本次缓缴之列。
通知同时明确,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期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2月之前的欠费不享受本次缓缴的政策。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工作,正常保障参保职工享受当期医保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优化办事流程,畅通申报渠道,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支持企业发展,让缓缴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