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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0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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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小年火车票开售 一个犹豫票就没了
买不到火车票,不妨考虑“反向春运”
衡阳火车站备战春运,开展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资料图)
  本报讯 (记者  金明达   实习生  吴艳梅) 按照铁路春运火车票互联网和电话订票提前30天发售的规定,昨日下午4点,2020年1月17日(腊月二十三,即小年)衡阳火车站与高铁衡阳东站的火车票正式开售。当日火车票销售情况异常火爆,杭州、重庆、长沙、武汉等热门方向车次车票被热抢,多趟列车车票已售罄。

  自春运火车票开售以来,不少热门线路的部分车次出现“一票难求”现象,记者昨日下午4点30分查询12306网站发现,2020年1月17日当天的不少热门线路和车次的车票已经售罄。其中衡阳前往广州、深圳、上海、杭州、重庆、佛山、桂林、武汉、南昌、长沙、永州、株洲、郴州、常德等城市均为热门方向。

  需要提醒的是,每年春节前,过完小年就进入了节前抢票高峰期,抢票的难度明显加大。2020年放假安排显示,春节放假7天,为1月24日至30日。这样一来,按照衡阳铁路春运出行规律,最紧俏的火车票当数腊月二十八至腊月二十九两天,为春运出行最高峰日,对应的火车票最早出售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和25日。建议需要抢购这两天火车票的旅客提前守在电脑前或者打开手机进行订票。

  另外,按规定正月初七正式上班,返程车票高峰一般从正月初五开始,至正月初六迎来首个由探亲返程、旅游流等多重客流叠加而成的节后返程高峰(2020年1月29日正月初五的火车票,2019年12月31日开抢;2020年1月30日正月初六的火车票,2020年1月1日开抢)。元宵节后,从2月9日正月十六起,农民工客流将逐渐与返校学生客流高度叠加,客流将一直持续到2月中下旬(2020年2月9日正月十六的火车票,2020年1月11日出售)。

  铁路部门提醒,请通过铁路唯一官网“中国铁路12306”和“铁路12306”APP购买车票,避免非正常渠道购票带来的风险。

  >>>链接1

  买不到火车票

  不妨考虑“反向春运”

  每年春运,外地工作的年轻人都会拖家带口赶回老家,与父母团聚。由此,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人口迁入集中地出发的春运火车票也较为紧张。

  “反向春运”就是指年轻人将老家的父母接来自己工作的城市过年。这样,老人出行时间比较宽裕、灵活,火车票也相对好买一些。他们乘坐的正是“回空列车”。

  近两年,“反向春运”成为不少80后、90后与父母过年团圆的新方式。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日前也公布了《关于全力做好2020年春运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行回空方向列车票价优惠措施”,鼓励“反向春运”。

  据了解,从今年12月1日起,部分高铁动车组列车执行票价就开始优化调整,调整最大折扣幅度为5.5折。

  >>>链接2

  抢票大战中的

  罪与非罪

  2020年的铁路春运“抢票大战”已经拉开帷幕,相信大家都有自己的抢票“秘籍”,比如说看准时机去12306网站捡漏,或者到第三方购票平台花钱去买加速包,还有人会找到网络黄牛高价买票。其实对于我们购票者来说,不管通过个人还是平台买票,都要多花钱,都有中间商赚差价。网络抢票赚差价是否涉嫌非法牟利?界限在哪里?

  是非法加价牟利还是正常的民事代理

  今年11月30日,江西青年刘金福“倒卖车票”案件二审在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刘金福称,2017年看到第三方购票平台可以替人抢票,当时正琢磨回乡创业的他,看好了这个商机,回到老家也做起了这门生意。 

  生意只做了不到两年,他就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被刑拘。2019年9月10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情况,被告人刘金福不具有订票业务的营业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抢票软件,在12306网站上订购火车票,以每张50到200元的加价倒卖给购票人,非法获利30余万元,涉案火车票票面额累计120余万元。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刘金福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4万元。 

  从一审到二审,刘金福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并无异议,但是对在实名制购票的背景下,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争议却一直持续。

  二审开庭,诉辩各方争议的焦点,一是被告人刘金福代为他人购票以后,收取佣金的行为,是代办铁路车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行为,还是正常的民事代理行为。二是被告人刘金福使用抢票软件的行为,对国家对铁路火车票销售管理秩序是否有侵害,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三方平台加价抢票是否也涉嫌犯罪

  与此相关的一个争议就是,同样是加价抢票,第三方购票平台的行为是否也侵犯了铁路部门的购票秩序和普通旅客的公平购票权?如果刘金福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第三方购票平台是否也涉嫌犯罪呢?

  辩护人认为:很多抢票平台和刘金福做同样的业务,用同样的软件,运营模式是一样的,也是在有偿收费。这些大面积的大规模的这种代购行为,都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那么刘金福就更不应该作为犯罪来处理。

  罪与非罪界限到底在哪里

  在二审庭审中,检察员指出第三方购票平台的行为与刘金福的代人抢票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如同刘金福一样,很多人心中有个疑问: 第三方平台的运作与刘金福这样的个人行为性质上到底有什么不同?那么,第三方平台抢票,到底是怎么抢票的?

  在一些第三方购票平台上,如果想要购买一张显示“候补购票”也就是“暂无余票”的火车票时,平台会显示如果购买加速包将会提高抢票成功的概率,并根据成功概率的大小,分成“低速”到“光速”的不同等级,价格也从10元到50元不等。 

  12月6日,记者购买一张从合肥到南昌的火车票时,在候补购票的情况下,根据网站提示的信息,最终以购买两个共计40元的加速包后,抢票成功。 

  那么同样是加价抢票,刘金福的行为与第三方购票平台之间有什么区别?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这个案子可以看到,他实际上还购买了数百个假的相关的身份,而且用破坏性的程序来购票,所以他可能损害了计算机程序安全。而第三方购票平台有相关的资质,只不过在抢票的过程之中,通过一定的带宽,再包括相关程序加速,当然,这也不是一个完全合法合规的行为。 

  如何认定“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份司法解释: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而刘金福加价抢票行为与第三方购票平台以所谓的加速包等形式收取费用的性质是否相同呢?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这种抢票的服务费,既可以通过购买特殊服务比如极速抢票来进行,也可以通过现在比较流行的分享朋友圈,利用朋友来帮你加速的这种方式来进行。也就是说在第三方平台收取的额外费用,性质认定应该是网络服务的费用。”

  但是专家也表示,虽然在抢票方式和收取费用的性质上有所不同,但是两者同样都侵犯了设置倒卖车票罪所保护的法益。

  朱巍说:“第三方购票平台现在出现的法律的灰色地带,甚至黑色地带比较多,比如说加速服务, 实际上也是在牺牲那些没有使用服务的人的权益为代价的。” 

  专家认为,法律上应当对个人以及第三方购票平台的行为,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不仅如此,随着购票方式发生变化、实名制购买火车票的实行,以及由此产生的多种多样的抢票手段,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不能完全适应,因此要适当做出调整。

  面对网络抢票的各种乱象,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明晰“罪”与“非罪”的边界。

  (据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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