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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工伤保险利企惠民系列宣传·基础知识篇
2019年12月09日 星期一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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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工伤预防 减少事故伤害
——衡阳市工伤保险利企惠民系列宣传·基础知识篇
工伤预防知识培训
工伤预防宣传
  ■本版策划/石献忠   王大展   文字整理/图片   本报记者   李建平   通讯员   熊   杰   实习生   黄   燕

  前 言

  工伤重预防,安全你我他。

  统计表明,90%以上的工伤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综观古今中外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无不将工伤预防摆在工伤保险的首要位置。

  为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工伤保险“强预防、保未伤、惠民生”的科学目标,从今日起,衡阳市人社局及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和本报携手,共同开展“推进工伤预防   减少事故伤害”主题宣传,在普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基础上,分行业展开工伤预防系列宣传工作,从而更好地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助推经济社会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和最美地级市建设。敬请垂注。

  工伤与工伤保险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也称职业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危险源: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工业生产作业过程的危险源一般分为7类:

  1.化学品类: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2.辐射类:放射源、射线装置、电磁辐射装置等;

  3.生物类:动物、植物、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等危害个体或群体生存的生物因子;

  4.特种设备类: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5.电气类:高电压或高电流、高速运动、高温作业、高空作业等非常态、静态、稳态装置或作业;

  6.土木工程类: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等;

  7.交通运输类: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亲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可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

  工伤预防的内涵与目的

  工伤预防是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预防的目的是通过开展有效的工伤预防工作,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企业与保险机构的损失,保障职工安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保险收益。

  劳资双方工伤预防的权利与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从业人员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包括:保障从业者的劳动安全,如生产安全、劳动条件符合相关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劳动保护权:从业人员享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享有获得职业健康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紧急避险权:当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工伤保险及伤亡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享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遵章守规,服务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

  (三)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卫生设施、个体防护措施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佩戴。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7.多个单位在同一生产现场作业,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建档登记,定期检测。

  9.依法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事故的发生往往由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所构成,通常称为事故发生的四要素,分别是:

  1.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产生的最直接因素,如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以及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2.机。机器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如安全防护装置有缺陷、设备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不合格或有缺陷等。

  3.环境。不良的生产环境影响人的行为,同时对机械设备产生不良的作用,如作业场所通风采光不良,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或物质等。

  4.管理。管理的欠缺,是间接原因,但可能会是主要原因,如规章制度不健全,员工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个人劳动防护用具配置不齐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等。

  如何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1.对职工特别是新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绝大多数工伤事故都是因为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意识较差造成的。一些新进入企业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对所要从事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操作是十分陌生的,因此,新进入职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显的十分重要。同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行为发生,维护生产秩序。

  2.完善科学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企业要想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就必须完善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标准化作业制度,对职工要经过培训后方能持证上岗,用科学的管理制度防范和杜绝工伤事故发生。

  3.及时发放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企业对一些特殊岗的职工,要及时发放手套、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向职工配备这些用品不是一种福利,而是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减少工伤事故的一种预防措施。在向职工发生这些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同时建立相关保管、使用、回收制度,确保劳动保护用品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4.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工作时,应考虑职工身体承受能力。

  少数企业在安排生产时,为了赶工期尽早出货,往往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在连续疲劳工作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作为企业要防止因疲劳工作产生工伤。

  5.定期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设备的原因发生事故。

  企业的生产设备长时间使用可能会产生损坏或老化,及时检测和维护生产设备是可以避免一些事故产生。同时,对生产车间等场所的硬件设施也要进行安全检测,避免不必要事故产生。

  6.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减少工伤事故带来的损失。

  尽管企业采取了预防工伤事故的措施,但仍可能会发生工伤事故。为了减少工伤事故对职工个人带来的生理和心理伤害,降低企业因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企业就应参加工伤保险。当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对受伤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这样就分担了企业的经济压力。

  如何预防常见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防治包括前期预防与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两部分。

  前期预防。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此外,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信息;应当经常性维护、检修职业病防护设备等,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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