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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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4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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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不能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唐学基

  【案例】

  今年2月25日,裘先生应聘到某医疗器械公司工作。工作三个月后,他生病了,在家休息治疗了一个月。病痊愈后,裘先生回公司上班。领工资时,他发现病休的这个月工资比其他月份少了很多,甚至比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裘先生咨询,自己生病请假是没有付出劳动,对于工资少发,他完全理解,但是不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呢?

  【评析】

  裘先生的想法是不正确的。

  劳动者依规获取最低工资是有条件的: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

  患病休息,显然是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工资,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不过,病假工资虽说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国家规定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本文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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