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询问调查向双全等7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的相关情况。请你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携带下列材料(自制材料或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签名),于2019年7月12日前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611室(地址:蒸湘区长湖街20号,劳动保障监察员:贺斌、申弘、王睿,联系电话:8867075)接受询问。
1.你公司与向双全、李运生、朱朝阳、王巧玲、曾粤、肖玲玲、彭亮7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2.你公司2019年2月至6月份的工资发放表;
3.你公司合法营业证照。
不按本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19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