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面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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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2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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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
国道的收费权转让 必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筹资建成的公路,其收费权转让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其中国道的收费权转让必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的收费权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通知》提出,各地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应按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收入使用、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等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具体管理工作,承担国道收费权益转让监管的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转让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按规定加快审批审核。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通知》指出,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转让申请材料时,应着重对申请材料中有关转让的原因和目的、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收入使用管理、转让后续管理等相关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转让方提交审批申请的必要文件。

  《通知》强调,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应当明确要求受让方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不能以财政拨款、补贴等各类形式的财政资金支付,不得以股票(股权)、债券、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其他非现金方式支付。受让方支付转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且受让方不得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获取银行贷款支付转让金。(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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