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由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于2019年1月2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共二十七条。根据《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个人违反规定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将被处以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市领导侯明星、彭玉明、汪维出席启动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