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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2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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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投诉将实行 “首诉负责制”
  国家卫健委制定的《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将于4月10日施行。医疗机构投诉将实行“首诉负责制”。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如下职责:即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不得推诿、搪塞。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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