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询问调查李自强等58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的相关情况。请你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携带下列材料(自制材料或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签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611室(地址:高新区长湖街20号,劳动保障监察员:贺斌、申弘、王睿,联系电话:0734-8867075)接受询问,期满即视为送达。
1.你公司与李自强等60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或装饰装修合同;
2.你公司支付李自强等60人工资的相关支付凭证;
3.你公司的合法营业执照。
不按本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