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许 珂
监狱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即形成所谓的狱政。但是,狱政的清浊与否,与当时朝政的清明与否有直接关系。虽然整个古代社会的狱政管理制度得到逐步的健全,但作为封建社会的监狱,其制度与现实之间必然存在着较大的距离,随心所欲的人为因素居多,囚徒的处境悲惨。因此,整个古代社会狱政的黑暗现实是其常态,在乱世时期尤为明显。近日,邹鲁军做客国学讲座,继续漫谈中国古代监狱历史文化。
古代监狱官吏制度各有不同
中国古代社会的职官结构,宏观上有三个层面:君—臣、官—官、官—民。在官与民的层面,实际上还存在一个“胥吏”的层次。
“胥”本是基层办事人员,汉以后专指没有官位(品级)的小吏和差役。“胥”在官场上身份低微,待遇很低,但久居一职,熟悉政务,有工作能力,也了解当地民情,只要稍做手脚,便能欺瞒上官,从中牟利,成为明清时司法活动一大弊端;“吏”由长官(或部门)任命其主要职责是征收赋税、协理诉讼、管理监狱等,是封建统治集团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胥吏”之害的主要表现为:刁难索贿、挟制主官、监守自盗、倚仗豪强索压百姓、欺敲诈勒、盘剥小民、操纵司法、徇私舞弊,等等。
在奴隶社会,夏朝尚处在国家萌芽状态,国家机构官史设置均简略。当时,管理刑狱的机构是大理。到了商朝,国家政体是以商王为核心的家族制度。中央司法机关长为司寇,其职责之一为管理刑狱。京畿设有“士”与“蒙士”,地方司法官是“正”与“史”。重大案件须报司寇复审。到了周朝,国家体制设计宏大而又精密,大司寇是最高法官和最高典狱官,小司寇是副职,司圜、掌囚、掌戮为刑官兼狱官。
随后,我国进入了封建社会时期。
春秋战国时,社会处于变动时期,中央机构日益完善,各国均由司寇(也称“司败”)掌管刑狱。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此时,廷是最高司法官,为九卿之一。同时,秦代还出现了廷尉狱,大臣有罪则下廷尉狱。
到了汉代,其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经验,确立儒法合流的思想,“德主刑辅”成为施政理念。当时管理天下刑狱的是廷尉,每年天下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郡国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廷尉还可以根据诏令,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王或大臣;属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标准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到了唐朝,大理寺掌管审判权,刑部掌管复核权,御史台既是行政监察机构又是司法监督机构。三机构分工明确,重大案件还可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
宋朝,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主管刑狱外,还复审大理寺所定的大辟案件。同时,特设提刑司为地方诉讼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还负责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接受上诉(访),还要维持地方治安。
明代废除“三省(内史、中书、门下)”制度、罢除宰相官职,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刑部负责审核诉讼、管理监狱,在刑部里专设“司狱司”,县衙设“典史”。
到了清代,中央设提牢厅,官员“掌检狱圄”,刑部设管狱官一人。州县监狱以吏目、典史为管狱官,知州以知县为管狱官。清末修律,刑部改为法部,行政与司法开始分立。
古代监狱管理的四个特点
监狱建筑是用来关押、惩戒和教化犯人的特殊物质载体,也是中国古代监狱文化的实物见证。
古代监狱主要关押未决犯和劳役犯,承担着现代法律制度中的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多种功能。由于将已决犯和未决犯混合关押,古代监狱承担着比现代社会更复杂的功用,职能也更为含混,缺乏独立性。
同时,由于中国古代刑罚的宣告权和执行权往往是一体的,古代监狱并没有独立的地位。在行政权司法权一体化主导的体制下,古代监狱作为一个附属机构,始终依附于行政机构,处于社会管理体系中的末流地位。除了中央政府出于各种需要设立独立或半独立的监狱之外,在州县尤其是县一级监狱大多是署衙的附属设置。
古代的监狱主管官员位卑任重,担任此职基本就是另谋他职的踏板,过渡而已,绝对不肯久任。即使是主管中央监狱的“刑部提牢一职,管理南北两监,事繁责重,称难治焉”,“人生仕宦,别官尚可久居,惟提牢只此一年。” 而狱内看守狱卒又称“禁卒”,则是皂隶中隶卒的一种,“皆为贱役”。“地位低下,收入低微,上自皇帝,下至百姓,无不鄙夷甚至痛恨之,甚至被“削籍逐出家门,禁入宗祠,” 子女不得参加科举,世代无翻身之日。
因此,职能含混、缺乏独立性是我国古代监狱的第一个特点。而幽闭思愆、明刑弼教则是古代监狱的第二个特点。
我国古代治狱思想中有施以仁恩、让犯人思过从善的精神。沈家本在《狱考》中曾经说:古代监狱命名设狱的本意并不仅仅在于对人进行惩罚,“其幽闭思愆改恶从善,以感化为宗旨,尤与近世新学说相合”。
让犯人在狱中反省己身、改过从善,是与我国古代社会“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德治思想紧密相联的。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集中概括。
西周时期,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罚”思想,先秦儒家以孔子为代表,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强调刑罚的教化作用,提出要以“礼”作为适用刑罚的指导,“出乎礼即入乎刑”。
后经过汉唐宋明清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特有的刑罚法律思想:德刑并举,把德礼教化作为政治统治的根本手段,刑罚是政治教化的辅助手段。
古代监狱的第三个特点就是没有公平正义精神。虽然,我们在古装剧里常常看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清官口号,但同罪不同罚、同罚不同处遇,却也是基本的历史事实。
以满清为例,晚清刑部提牢主事赵舒翘编著的《提牢备考》载 “囚应禁而不禁律”,第四条规定:徒犯以上官员犯公私罪的,散禁。在功臣应禁、亲人入视律中规定:功臣及五品以上文武官员犯罪应监禁的,准许其亲属入监探视。康熙十年还专门颁布禁令:“文武官员犯罪锁禁锁拿永行禁止。”宗室觉罗犯轻罪可以折罚养赡钱粮,重犯可以圈禁折罚。在圈禁中一般较为自由,生活待遇也很优厚。宗室觉罗判处绞斩监候者,准予减等缓决。
清朝满族宗室、显贵、旗人罪犯专门拘押于特殊衙门附设的监狱,不与汉人或其他民族的囚犯混押,其所受的刑罚和在狱中的待遇,有所优待和宽缓。如旗人罪犯免除发遣苦役,以鞭责或枷号代刑。对于旗人、官员、宗室罪犯不得采用锁禁夹责。
宽猛相济、外仁内刻是古代监狱的第四个特点。
在古代,治狱思想主要还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延续了自儒家“宽猛相济” 执政思想衍伸而来的刑罚思想,即世事太平,宽缓刑罚;世事纷乱,重用刑罚。一宽一猛,刚柔相济,就可达到天下大治。
这一思想被监狱管理者奉为治狱圭臬,代有论述。《提牢备考》卷三章程考中就写道:“治狱之道,防范与体恤二者不可偏废。若只知体恤而不知防范,必致另滋事端,爱之过以害之也。”
虽然,古代治狱理念讲究宽厚悯恤,但治狱工作外仁内刻。如,《清史稿》的“刑法志” 在开篇就较多列举了汉唐的酷吏和明代的厂卫暴政,认为列朝刑政“不尽清明”,治狱者“不尽仁恕”;唐初将刑讯规范化,规定只有反复参验犹未能决的,才能拷讯,还规定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总数不得超过二百;宋初屡禁非法刑讯,但屡禁不止。开封府王元吉被诬一案,施以“鼠弹筝”酷刑,宋太宗也叹道:“京邑之内,乃复冤酷如此,况四方乎?”宋律拷讯用荆条,一次不过三十,总数不过两百。但各地改用藤条,根本不受限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