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该院对政策理解有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见,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适用范围,包括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肖阿姨虽然没有正式编制,但她与该院已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10年,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系该院的一名劳动者,属于劳动合同法律调整的范围,应当按照劳动法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
另外,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对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据此,该院回复肖阿姨是临时工不享受在编正式职工福利待遇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全覆盖,体现了《宪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之精神。
本案中,肖阿姨在某托养福利院工作了10年,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该院理应安排肖阿姨年休假。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社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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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