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坐落在:衡南县新县城35—14—D号地501,不动产权证号为:南国用(2013)第011958号、南房权证字第18039810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美利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