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面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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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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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根据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执恢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执恢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证书,现公告以下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序

  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不动产

  权利类型

  备注

  1

  廖兴存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衡阳市雁峰区王家山2栋510

  衡房权字第00150404号及衡房他证雁峰区字第08063435号

  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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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日报版面七A07公 告 2018-12-11 2 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