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坐落在衡南县新县城70-9号地(D栋)305室,不动产权证号为南国用(2013)第014422号、南房权证字第18045618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国土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作废,并申请补办。特此声明。
声明人:肖小芳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