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办法》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
名称方面。将《原办法》名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此举主要是考虑本《办法》是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重要制度,增加“失信”二字更能体现这一特点,同时各部门的“黑名单”制度多采用“失信”表述,修改后更为统一,便于部门衔接。
纳入公布范围的案件标准。将《原办法》中规定的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这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做出的修改。
此次还做出了一大修改,就是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规定“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公布的时间。为了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规定,将案件信息的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惩戒措施。为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将惩戒措施区分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两类惩戒对象分别列示,对于不向社会公布的,实施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的惩戒措施。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