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加强了党建活动的组织管理,要求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建立党建活动计划编制和审核审批制度,明确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且不得将活动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组织。
《办法》严明党建经费的使用范围与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在差旅费有关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不得发放个人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租车费每辆每天不超过12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适当增加(不得租用5座及以下轿车);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超过50元;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办法》还明确了开展党建活动的限制性规定。开展党建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明确“八个严禁”情形: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