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原则】
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
《意见》要求,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同时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此外,还要求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同时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认定依据】
经济、消费等纳入其中
《意见》提出的认定依据包括六大因素。其中,“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此外,还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认定程序】
每学年进行一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