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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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5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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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 实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告
  市本级各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精神,现将对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衡阳市本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社会保险补贴程序。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于2018年11月15前申报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根据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员;失地农民;军队退役人员;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家属;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

  四、联系方式 。衡阳市劳动就业服务处,电话:0734-8867022。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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