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于2017年10月25日因私请假3天,假期满后你未按时返回单位上班,至今也未与单位进行任何联系与解释,形成了长期旷工的状态。至公告之日,单位多次联系你母亲刘美莲,你母亲也无法联系上你,现经局党委研究决定,限你于2018年9月4日前回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归,单位将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石鼓区税务局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