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汪礼艺 罗珊珊)在他人生命有危难之时,该救却不作为,也可能构成犯罪。最近在南岳区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4月13日,南岳区检察院决定批捕犯罪嫌疑人谭某,后者涉嫌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今年3月31日,南岳区一未成年人在面包车内身亡,引起社会关注。南岳区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邀请后,迅速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
经查,该案受害者系南岳区某中学女学生倪某。3月30日傍晚,犯罪嫌疑人谭某与倪某相约外出唱歌。谭某骑摩托车搭载倪某和另一同伴至岳云路口时,与他人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双方口头协商不报警各负其责。
离开现场后不久,倪某便感觉腹痛难忍,倪某的同伴随即拨打了120。但谭某因担心治疗费用过高,选择将倪某带到一小诊所简单处理了外伤。后倪某腹痛不止,谭某在同伴的劝说下带倪某到医院。然而,得知需付费治疗后,谭某不肯出钱也未联系倪某的家人,只是把倪某抱到自己的面包车上休息。
3月31日凌晨2时许,谭某将面包车停至西城区紫观阁小区附近的马路,留下倪某独自一人在车上,然后离去。当天早上,倪某被人发现死在车中,经法医尸检认定死者系外力导致脾脏破裂出血性休克致死。
检察院认为,在该案中,谭某搭载倪某发生交通事故,倪某在事故中受重伤,谭某事发后一直呆在倪某身边,既有能够救助倪某的行为能力,也有实现救助倪某的时间条件、空间条件及其交通运输条件。但谭某在客观上不仅没有实施积极的救助行为,也没有联系倪某的家人,且明知自己不救助的行为可能导致倪某面临死亡危险,仍然放任不管。这是不作为的犯罪,犯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检察官提醒:在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畴;但在特殊情况下,“见死不救”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见死不救”者亦要承担刑事责任。特殊情况指的是,当“见死”者负有法律上防止他人死亡的义务时,有能力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却不采取措施,以至于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质就是刑法理论上的不作为犯罪。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联系交警对现场进行处理,而不要选择私了了事。如果因为自己的行为使得他人合法权益遭到现实、紧迫危险时,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救助,这不仅是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减轻罪责,实则也是在救助自己。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