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本报节选刊登了《衡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内容涉及噪音排放标准、宠物饲养规定等。
本期,本报再次带大家一起了解《条例》中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生活垃圾投放以及餐厨垃圾和油烟排放等管理规定。
我已经不是第一次
滑倒了……
第三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安全进行,燃放人应当在燃放后即时清理残屑。
第三十三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及其他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
餐饮经营者及其他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污沉淀设施,油烟排放口设置以及餐厨油烟、油污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排放未达标的餐厨油烟或者将油烟、油污直接排入排水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