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办公,现将《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告知书》(蒸国土资撤告[2018]5号)公告送达。
经核实,你公司于2002年6月6日在我局办理予蒸国用(2002)字第2002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公共利益需要和违反土地登记程序未实施征地拆迁,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予蒸国用(2002)字第2002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由我局工作人员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衡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