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方便和促进各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征缴和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政策规定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均不设个人账户),保障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决定实行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核定,现将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8年1月18日至3月16日。请各参保单位从2018年1月18日开始派专人带U盘到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院)五险联合办事大厅拷取申报资料;2月1日至3月16日期间务必将申报资料按规定的要求送达。
二、要求资料
(一)资料清单
1.所有用人单位均需报送的资料:
(1)《2018年度衡阳市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2)《2018年度衡阳市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一式两份);
(3) 属于工资总额范畴但与缴费无关需剔除的项目及金额说明书(一式两份)和相关证明材料;
(4) 根据参保单位提供资料仍不能准确核定单位或个人的缴费工资而需参保单位提供的其他原始凭证及附件(核定后复印留存备查,原件退回);
(5)2017年12月衡阳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
2.一般用人单位除报送前述1款所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报送以下资料:
(1)上年度劳动情况表;
(2)上年度相关财务账表:①基本情况表;②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③成本费用情况表和人工成本情况表;④管理费用明细表;⑤上年度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总账和二级科目明细账中工资明细账、福利费明细账和其他子科目明细账的最后一页(需有“本年累计数”)(未执行会计准则的单位可提供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总账和明细账);⑥管理费用其他科目的明细账。
(3)有编外人员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需填写本单位编外人员或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全部收入汇总表。
(二)格式要求
1.上述资料应按所列顺序整理;
2.所有上报资料均应整理成为A4纸样大小,不符合规格的要先修复(贴补)或折叠。
三、注意事项
(一)参保单位应在申报前统计上年度年缴费工资(首次登记参保且无上年度工资的单位无需统计),并计算个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应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的文档由参保单位归档备查。
(二)统计与缴费相关的工资总额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不计入的项目可直接剔除;外社保系统参保人员基数、异动减少人员的实际工资及在本单位发放工资但无需参保人员的实际工资(退休返聘人员除外)等也可剔除,但另需提供前辅助材料,不提供的,不主动核减。
(三)未在规定时间申报并通过审查的参保单位,将在上年度个人缴费基数的基础上直接递增10%。
(四)2018年度缴费基数暂按2695元/月至13473元/月之间,按本人实际工资确定基数。特困企业及特殊人群按各险种有关规定执行。
(五)2018年度的缴费月份为2018年1月至12月。其中基本医疗、生育、失业保险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各县(市)区人社经办部门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各参保单位要如实、准确申报工资总额。我局将不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审计稽核,如发现参保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谎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的,除追缴瞒报的社会保险费外,将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处罚(追缴和罚款部分不记入个人账户);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6日